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全日制计划内本科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学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档案》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在本专业排名前30%;
6.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
7. 在评审学年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书院成立由学院/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组成的学院/书院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第七条 各辅导员具体负责其所带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初评,成立由20%以上学生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启动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向民主评议小组提交申请。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评审。
1. 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评议小组应以对全体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每个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认真评议。
2. 学院/书院评选:
各学院/书院评审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等额评选出本单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学院/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 学校审定推选: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的批复名单后,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本科生院将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放学校奖学金,只授予学校评定的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校长奖。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奖学金,收回荣誉称号:
1.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2. 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全校平均,铺张浪费;
3. 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西电学〔2007〕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